2013-05-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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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志(义)工的角色 ·对服务对象—关怀、分享、协助 ·对服务机构—伙伴、桥梁、服务及开拓 ·对社会—社会教育、宣传、救助。
2、志(义)工的工作态度及责任 对工作的态度与责任 ·认识服务机构宗旨及了解服务目的与自己期望的配合 ·具责任心、尽力完成工作及坚守工作岗位 ·有恒心去履行服务承诺 ·主动学习及发挥所长来参与服务 ·积极提供建设性意见来改善服务 对服务对象的态度与责任 ·互助及平等的精神 ·友善及热诚的态度 ·设身处地地去了解服务对象的需要 ·了解与服务对象的关系及尊重他们的隐私和自主 对服务机构的态度与责任 ·尊重服务机构的服务模式 ·遵守服务机构工作指导及规则,不擅作主张 ·虚心接纳批评及主动反映有建设性的意见 ·积极参与工作交流、研讨及培训等活动,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3、志(义)工的权利 ·了解服务的价值及成效 ·获得工作指导和培训机会 ·提供服务时得到安全的保障 ·选择决定参与服务与否 ·运用个人资料要适当 ·申请服务要有记录,服务结束要做实录。
4、志(义)工工作程序 (1)志(义)工须完成所需申请、面谈、挑选及签订服务承诺等程序;(2)志(义)工须依所定时间,按时工作,不得无故缺席; (3)志(义)工须出席及积极参与所安排的训练活动、培训活动、工作会议、志(义)工活动等; (4)志(义)工须遵照有关工作程序及规定工作,如签到、佩戴工作证、探访/工作前的准备、填写纪录等; (5)志(义)工须遵照所做项目要求准时完成及递交所需工作报告,并透过有效沟通渠道作工作汇报; (6)志(义)工若要求暂停服务或终止服务,须于最少一个月前通知负责职员; (7)志(义)工如遇紧急情况,须尽快通知志(义)工服务中心,由负责人员作决定或应变处理。
5、工作原则 (1)坚守工作岗位及守则,不能随意滥用服务机构给予的工作权利或利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来作非法、欺骗或谋求私利的行为; (2)严守保密原则,未经服务对象同意,不得随意泄露服务对象的背景及资料; (3)未经服务机构批准,志(义)工不得私自替服务对象进行工作计划以外的服务内容; (4)志(义)工与服务对象的联络须以服务机构所指定的方式,志(义)工不应将私人电话及地址告知服务对象;服务终止后而未经服务机构同意下,志(义)工也不应与服务对象保持联络; (5)未经服务机构同意,不可随意提供任何有关医疗方法/药物的建议,或对服务对象的病况妄加评论及意见; (6)未经机构允许,志(义)工不可私自向服务对象作宗教传道的工作;(7)未经服务机构同意,志(义)工不可携伴进行服务; (8)未经服务对象的同意及服务机构的批准,志(义)工不得替服务对象拍照或签署任何文件; (9)志(义)工须小心留意服务对象使用利器的意图,一切可能会用作伤害自己或他人的物件,不可带给服务对象;如有怀疑,应告知负责人员作处理; (10)严禁志(义)工与服务对象或其家属作金钱或物质的交易,并须经服务机构同意,方可接受礼物上的馈赠。